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05〕6号)第143项:实施项目—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 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 3.《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4.《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部分“(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6.《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养〔2001〕16号)第一条第(一)项:企业应在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30日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退休审批表和提供职工个人原始档案材料,申报退休。个体劳动者在符合退休条件的30日前,凭身份证、社会保险卡(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等证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