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生育夫妇《生育证》办理指南
    2015-10-20 10:51 广元政府网 

    一、所需材料

    1、提交再生育申请和《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申请双方户口不一致时,提供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形,提交病残儿鉴定结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烈士证、军人证、残疾证、收养证、婚姻变动情况证明、死亡证明和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书面的证明材料等证件证明。

    二、办理流程

    1、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 日内审查、公示完毕,并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其中,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与其常住地不一致的,应同时委托女方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视为批准;

    4、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在女方怀孕三个月内,持批准再生育书面决定,领取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生育证》。

    注:《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办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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