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所得税优惠
受理机构
区地税局
办理地点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0839-8622039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申请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办理材料
1.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主要留存备案资料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办理时间
3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纳税人到办税窗口或通过互联网络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资料。
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对于纳税人通过网络方式备案的,办税服务厅收到电子备案电子信息起2 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3、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4、提示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资料下载
无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