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认定
    2017-06-16 16:24   区人社局

     

    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

    受理机构

    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办理地点

    朝天区行政中心四楼418

    联系电话

    0839-8625821

    设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办理时间

    工作日早上83012:00下午14:3018:00.自受理之日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流程

    1.受理并初审; 

    2.审核审查

    3.调查核实

    4.认定送达

    资料下载

    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附件【9.工伤认定申请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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