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偿还广元市境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和商业银行加盖业务印章的贷款余额表及近三个月还贷记录;个人还款开户行及账号。
5.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需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及配套的《购房合同》原件和商业银行出具的加盖业务印章的贷款余额表及近三个月还贷记录;个人还款开户行及账号。
6.提前一次性结清购房贷款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签署的一次性还款同意书;提取用于结清公积金装修贷款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实行“先偿还后提取”。
▲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有公积金装修贷款尚未结清的,不能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办理时限:《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执行满一年后办理。
提取额度:年度还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本息之和;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当月的贷款余额。
▲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提取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此表使用黑色签字笔正楷填写,涂改无效。
|